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丁杰,蒋新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湘0724民初7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内容
蒋新军:原告丁杰与被告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地址不详,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湘072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蒋新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杰借款本金476 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369 303元;以476 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蒋新军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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