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训富,郭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4民初25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公 告郭玮:本院受理原告蒋训富与被告郭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4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郭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蒋训富借款本金10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