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银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银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与被告朱银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地址不详,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9812.99元,利息1960.3元,合计71773.29元(暂计至2021年6月4日,后续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