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剑锋,伍良芬, 澧县碧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剑锋、伍良芬: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告你方、澧县碧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请求法院判决: 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王剑锋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宣布被告王剑锋未到期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王剑锋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本金余额408797.35元,逾期利息7472.73元,罚息196.81元,合计人民币416466.89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6日,此后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王剑锋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按欠付总额5%计提的律师费20823元; 4、判令被告王剑锋、伍良芬对上述合计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王剑锋提供的位于澧县澧西街道关心社区居委会碧桂园澧州华府12#16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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