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勇,陈永胜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湘0724民初6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内容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周勇与被告陈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湘07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勇货款49 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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