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勇,陈永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湘0724民初6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周勇与被告陈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湘07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勇货款49 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