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嫦娥,李明,张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426民初161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公 告李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嫦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嫦娥借款本金105,000元;3.本案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96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426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