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胜,王爱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223民初7277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刘胜与被告王爱民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223民初727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王爱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胜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标准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9月15日开始按月利息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案件受理费收取662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922元,由被告王爱民承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