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华,周桂珍, 永州市冷水滩区群林五金电器工具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1103民初8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华、周桂珍:本院受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群林五金电器工具经营部诉被告张华、周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湘1103民初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