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小兵,梁佳琪,孙进良,金志云,孙幸福,曾小华,黄湘洪,刘要华,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522民初212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孙小兵、梁佳琪: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予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进良、金志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021年3月25日前501682.85元,此后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孙幸福、曾小华、黄湘洪、刘要华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孙进良、金志云、孙小兵提供的抵押物被征收后所获得代偿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以最高担保限额 6939100元为限。四、驳回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进良、金志云、孙小兵、孙幸福、曾小华、黄湘洪、刘要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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