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玉香,来欣,李燕,来建国,第三人-北京青远房地房开发有限公司,卞淑琴, 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6554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来欣、李燕: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来建国、第三人北京青远房地房开发有限公司、卞淑琴和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就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来建国2003年6月15日签订的《振兴馨园小区(中)住宅楼拆迁安置(期房)购销合同》中载明的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振兴馨园小区(中)8栋1门1层C号房屋,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来建国名下;来建国、卞淑琴、来欣于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来建国名下当日,配合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李玉香名下;上述产权转移登记所涉税、费,由李玉香负担。二、驳回来建国的全部反诉请求。公告费260元(李玉香已预交),由来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予李玉香。本诉案件受理费35 600元(李玉香已预交),由来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7 800元(来建国已预交),由来建国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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