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国仙,吴如敖,吴小留,吴燕子,吴燕京,吴京辉,于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斌:本院受理原告吴国仙、吴如敖、吴小留、吴燕子、吴燕京、吴京辉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吴国仙、吴如敖、吴小留、吴燕子、吴燕京、吴京辉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于斌归还不当得利2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于斌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