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斌,田贺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刊登在G31版的被告为刘斌、田贺的公告中,其中“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田贺共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借款本金2625895.38元、利息134949.64元、复息4828.89元、罚息2606.74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田贺共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给付律师费5000元 “,应更正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借款本金2625895.38元、利息134949.64元、复息4828.89元、罚息2606.74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给付律师费5000元”,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