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斌,田贺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刊登在G31版的被告为刘斌、田贺的公告中,其中“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田贺共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借款本金2625895.38元、利息134949.64元、复息4828.89元、罚息2606.74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田贺共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给付律师费5000元 “,应更正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借款本金2625895.38元、利息134949.64元、复息4828.89元、罚息2606.74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给付律师费5000元”,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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