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嘉涵管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天津嘉涵管道有限公司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7206.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