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旭涛,海秀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09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秀娟:本院对原告王旭涛诉被告海秀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0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旭涛购车款和租车款共计46万元;二、被告海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旭涛支付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海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旭涛律师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8418元、保全费2820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王旭涛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海秀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