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奥乐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北京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奥乐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奥乐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1 日 8 时 40 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磨房法庭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