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康,何长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2225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康:本院对何长利与李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2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何长利医药费1737.88元、护理费13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20237.88元;二、驳回何长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