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一锋,张修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972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修杨:本院对蒋一锋与张修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张修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蒋一锋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蒋一锋已预交),由被告张修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蒋一锋。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修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蒋一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9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