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勋, 递酒大道(南平)酒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湘0104民初111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湘0104民初1116号 递酒大道(南平)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勋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