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丘昌文, 中化塑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58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海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丘昌文: 本院对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东莞市海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化塑料有限公司货款333 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东莞市海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化塑料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6日至实际付清货款333 000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2016年5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丘昌文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丘昌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海腾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