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东莞众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4219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东莞众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众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4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东莞众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5 000元;二、东莞众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5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三、驳回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众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06元(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众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慧诚金海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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