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静,王振凯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振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静诉被告王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刘静起诉,要求:1、王振凯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为1385.1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暂算至2021年9月10日为3137.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中关村法庭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