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道洪,李丹,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2民初22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吴道洪、李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道洪、被告李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30000000元;二、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收益(以1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按照每年1.2%的投资收益率标准计算;以97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按照每年1.2%的投资收益率标准计算;以3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计算;以1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股权转让款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计算);三、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股权转让款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02%的标准计算);四、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公证费6000元;五、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款项后10日内,协助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将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43.33%的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至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六、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七、吴道洪、李丹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道洪、李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八、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62030020002226700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65000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九、驳回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