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朝辉,李建兵,唐先武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6955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兵:本院受理唐先武与金朝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金朝辉、李建兵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由被告金朝辉、李建兵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69556号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