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淑英, 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2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对贺淑英与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淑英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贺淑英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从2019年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总计16438元;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贺淑英已预交),由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贺淑英。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贺淑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