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第三人-苏建忠,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6215号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内容 | 苏建忠: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6215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苏建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上诉状。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