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磊,吕京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491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磊:本院对吕京昆与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4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吕京昆借款本金 8 500 000元;二、吴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京昆借款利息(以8 500 000元为基数,自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15%年利率计算,自二O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15.4%年利率计算);三、驳回吕京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吴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 300元,公告费260元(吕京昆均已预交),均由吴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