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献,陈黎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万达永安(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32027号,京房权证海字第342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献、万达永安(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黎明:本院受理(2021)京0102民初3202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曾献、万达永安(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曾献偿还贷款本金8248838.02元、利息32896.88元、罚息(含复利)744819.26元(合计9026554.16元,计至2021年7月21日)以及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含复利);2.曾献给付原告律师费270796元,由曾献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3.万达永安(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黎明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登记于万达永安(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泉宗路2号万柳光大家园5号楼7层0858(房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3420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