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阳瑜珩,白杰,张龙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龙江: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瑜珩、原告白杰与被告张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及利息(现暂从2017年6月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30日、按年3.85%计息、共人民币11795.97元),共计人民币111795.97元。二、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将在本院上地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