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仲文,亓文华,高德珠, 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明五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加阳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8)京0108民初11177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德珠:本院受理原告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加阳科技有限公司、王仲文、亓文华、高德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北京加阳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207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王仲文在其未缴纳出资39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亓文华在其未缴纳出资48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高德珠在其未缴纳出资6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2018)京0108民初11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大明五洲科技有限公司对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1-14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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