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振声, 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28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对范振声与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振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6.4万元。二、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振声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从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总计61545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范振声已预交),由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范振声。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范振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