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静静,李雪纯,任峻磊,王春燕,王传兵,任俊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雪纯,任峻磊,王春燕,王传兵:本院受理徐静静与王传兵、任俊磊、王春燕、李雪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徐静静现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未使用的瑜伽年卡剩余费用62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举证期、答辩期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王传兵、任俊磊、王春燕、李雪纯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东3-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