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鹏,李龙龙,刘一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鹏,李龙龙:本院受理刘一禅与李龙龙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 、合议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诉讼请求:一、请求李龙龙一周之内偿还原告游泳卡内未使用55次费用,3648.33元;二、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三、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 14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