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凤军,臧振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凤军:本院受理臧振宁与陈凤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1323.2元、交通费228元、车辆维修费8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营养费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后人民法庭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