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山西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龙兴电器设备商业有限公司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8)晋0109民初2423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海龙兴电器设备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北京海龙兴电器设备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缴出资1530万元范围内、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未缴出资1470万元范围内、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不当减资1530万元范围内、山西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其不当减资1470万元范围内对(2018)晋0109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海龙兴电器设备商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1-14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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