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莹莹,葛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61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葛琳:本院对刘莹莹与葛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莹莹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葛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莹莹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7日支付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如果被告葛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刘莹莹已预交),由被告葛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莹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6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