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柏雄,唐华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湘1024民初28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华亮:本院受理原告曾柏雄与被告唐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湘1024民初281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唐华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柏雄借款本金人民币20 000元及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的利息513.2元,本息合计20 513.2元。2021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20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6元,由被告唐华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