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芳,肖业青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212民初2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业青: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被告肖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湘0212民初2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空白答辩状、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