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新远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南京无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无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株洲新远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