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文娟,刘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4民初25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丽:本院受理原告蒋文娟诉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304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文娟支付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7090.42元及违约金937.64元,共计58 028.06元;二,驳回原告蒋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40元,由被告刘丽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