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小华,尹伟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湘0521民初1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伟伟:本院受理原告蒋小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湘05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尹伟伟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蒋小华货款11160元。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尹伟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