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国华,李芳,刘成国,谢芳艳,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525民初402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成国、谢芳艳: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华、李芳、刘成国、谢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居住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5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李国华、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利息36 715.2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9.39‰,逾期加罚利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标准顺延照计);二、被告刘成国、谢芳艳对上述第一条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成国、谢芳艳偿还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李国华、李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被告李国华、李芳、刘成国、谢芳艳连带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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