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小连,袁菊秋,覃飞, 洞口博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菊秋:本院受理原告廖小连诉你、洞口博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覃飞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居住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学费38 000元;2、由被告向原告因违反协议赔偿10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曾小柏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李赛花协助审理,书记员胡振洲担任记录。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请张贴)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