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洁,刘太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921民初251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太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且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92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判决: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洁支付货款3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由刘洁负担201元,你负担7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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