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荣华,许智文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湘0921民初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内容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许智文: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湘0921民初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冷胜奇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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