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文亮,赵廉,吴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923民初35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廉、吴琼:本院受理原告廖文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2021)湘0923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文亮借款30000元。就上述款项被告吴琼在被告赵廉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吴琼承担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廖文亮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