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放明,刘佩君,王新文,何建明,彭晓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新文、何建明、彭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放明、刘佩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力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