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稻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24民初2821号,溆浦县房他证卢峰镇字第51200099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稻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告田稻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224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稻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借款本金91 281.05元并支付利息24 255.44元(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对被告田稻生位于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的抵押资产(溆浦县房他证卢峰镇字第512000990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被告田稻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