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敏晨,郑武,翁秋娟, 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杨庄社区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758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杨庄社区合作社、郑敏晨: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你、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7586号,本院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借款本金54 999 995.33元;二、被告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478 500元;三、被告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罚息(以54 999 995.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478 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四、被告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费38 000元;五、被告北京杨庄社区合作社、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武就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被告翁秋娟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江滨西大道180号碧水芳洲13号楼1403复式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721217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54 999 995.33元为限;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被告郑敏晨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78号楼18层8单元180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8)通不动产权第0051688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54 999 995.33元为限;八、被告北京杨庄社区合作社、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武、翁秋娟、郑敏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 969元、送达起诉状公告费1170元及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杨庄社区合作社、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武、翁秋娟、郑敏晨共同负担(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时代得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杨庄社区合作社、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武、翁秋娟、郑敏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