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孙连合,张浩英,林青, 潢川县富鑫祥鞭炮烟花销售有限公司 ,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潢川县富鑫祥鞭炮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孙连合、张浩英、林青:本院受理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二支付原告货款157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7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础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三、四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四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瑞兰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