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吴桂建筑设备租赁, 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17243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麓塘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吴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1115558.75元,后续租金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直到全部货物归还或赔偿款全部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赔偿丢失器材钢管、扣件赔偿金512026.75元,否则继续按合同单价计算租金;3、判令被告支违约金35558.62元,后续违约金计算至全部租金支付完之日止;4、判令第三人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应付被告369万元工程款内代为支付被告所欠租金、赔偿金及违约金1663144.1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和代理费30000元。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11民初1724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具体法庭见本院电子显示屏)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